湖南大学基本建设处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细则(试行)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1-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湖南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湖大基字[2017]1号)和学校基建项目资产移交协调会会议精神(2020年6月4日)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处组织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基本建设处代表学校针对竣工基建工程所组织的工程验收工作;所称移交是指已竣工验收的基建工程由基本建设处代表学校针对竣工基建工程所组织的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的移交工作;所称保修是指在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及保修期内基本建设处监督、协调基建项目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二章 验收

第四条 承包单位完成基建项目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资料准备齐全后,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提交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至工程科审批。

第五条 工程科牵头组织监理、承包、设计、勘察等单位对基建工程质量进行预验收,承包单位针对预验收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以确保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 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预验收提出的问题整改到位;

(2)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

(3)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的总结报告;

(4)承包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5)规划、消防、环保等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且承包单位形成完整的、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答复意见。

第七条 基本建设处会同房产管理处、使用单位、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对基建工程进行校内验收,作为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

第八条 基建工程达到以上验收条件后,由工程科提前一周向住建部门提出联合验收申请。按照确定的时间,在住建部门监督下,组织监理、总承包、勘察、设计及相关分包单位进行联合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两周内完成验收备案工作。

第九条 基建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全部工程资料,整理后形成工程竣工档案,分别按照长沙市城建档案馆及基本建设处档案室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条 工程竣工资料指工程项目从立项至资产移交全过程的资料,包括所有正式文件及图纸的纸质原件、扫描件和电子文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否则不予进行工程结算;

(1)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

(6)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7)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质量检查报告;

(8)规划、住建、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10)承包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及使用说明书;

(1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移交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校内验收合格的同时,工程科负责校内移交手续的办理,整理完整的工程质量保修及使用说明材料交至相关单位,并会同相关单位填写项目移交单。

第十二条 基建工程的房屋(含车库、配电间、消防控制室、泵房、监控室等)经校内验收通过后,移交至房产管理处。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的水电管线及设备设施经校内验收通过后,移交至后勤保障部。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的监控、消防等设备设施经校内验收通过后,移交至党委保卫部。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的空调、家具、窗帘、热水器、饮水设备、电梯及配套设施设备等资产经校内验收通过后,移交至使用单位,并由使用单位在设备综合管理平台上发起验收建账程序办理资产入库(教学楼、学生公寓等公共区域的资产由后勤保障部办理建账入库)。

第四章 保修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向工程科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所承建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保修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具体为: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基建项目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3) 供热、供冷系统的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其他保修期以基本建设处与承包单位的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在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及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工程科督促承包单位维修。保修期满后的保养维修按学校职能划分归口相关单位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及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工程科督促承包单位履行保修义务。承包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不到位的,按基建工程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的保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基本建设处收到质量问题反应后及时组织承包单位到场查勘,确定属于保修范围的,督促承包单位维修,确定不属于保修范围的,工程科向使用单位反馈情况。

(2) 工程科跟踪监督承包单位的维修工作,确认维修工作到位后向使用单位反馈维修结果。

第二十一条 基建工程保修期满并完成相应的移交后,由承包单位提出基建项目保修期满申请报告,经使用单位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作为项目质保金的退还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与基建工程相关的货物采购及服务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与本办法相关条款相冲突的,以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二十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由工程科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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